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个体工商户转型为有限公司,先办理名称预先核准,再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和有限公司设立登记。
申请有限公司设立登记,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:
(一)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《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》;
(二)全体股东签署的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》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;
(三)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;
(四)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;
(五)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;
(六)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,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;
(七)董事、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;
(八)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;
(九)住所使用证明;
(十)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;
(十一)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,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;
(十二)经营范围中有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,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;
(十三)原个体工商户已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材料;
(十四)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。有限公司以原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为住所的,可免于提交第(九)项材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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